【新闻摘要】 四十余载改革开放,深圳从边陲农业县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造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这座城市的腾飞,离不开一代代建设者的拼搏,更离不开本地原住民的无私奉献
四十余载改革开放,深圳从边陲农业县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造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这座城市的腾飞,离不开一代代建设者的拼搏,更离不开本地原住民的无私奉献。老一辈村民开荒拓土、耕种土地、缴纳公粮、履行集体义务,把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交付城市化建设,为深圳工业化、城市化奠定了物质根基。

时代浪潮滚滚向前,在城市面貌日新月异、集体经济资产价值倍增的同时,一部分原籍村民却陷入“有田的历史、无股的现实”的困境,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不能忽视的历史遗留课题。对待这类复杂的历史遗留矛盾,唯有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打通行政与司法救济链条,才能真正守护公平正义,夯实先行示范区的民生根基与法治底色深圳人大。
深圳农村城市化改革,是全国范围内较早的集体产权制度实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适配特区高速发展,原宝安县广大农村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村民承包责任田、旱地、荒山,承担缴公粮、兴修水利等集体义务。其后全市推进农村城市化转居,集体土地统一收归统筹,各村组建股份合作公司,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分配给原村民,实现农民向股民身份的转变,让群众共享土地增值的时代红利,这一制度设计初衷,是对原住民土地贡献的制度回馈。

但改革推进过程中,历史条件的局限,造成部分制度衔接的缝隙。部分本村原始村民,响应改革开放号召政策性外出务工迁户,他们曾经承包集体土地、长期履行集体义务,没有在外获取其他集体经济福利待遇,却在股权确权环节,被简单以“现时户籍是否在村”作为唯一标尺,直接排除在股份合作公司成员之外,出现“有承包土地历史,无集体股权份额”的“有田无股”现象。元芬村部分原籍村民遭遇的处境,正是这类矛盾的缩影:祖辈世代在此生产生活,家庭承包土地,履行集体义务,因政策性务工迁出户口,城市化之后,集体土地形成股份合作公司巨额资产,自身却被剥夺成员资格、股权分红与集体福利待遇。当事人穷尽信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再审、检察监督等全部法定救济渠道,却遭遇政府推责、诉讼驳回、再审说理不足的程序空转,合法权益诉求长期难以得到实质性回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绝不能简单化为单一户籍标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综合考量户籍历史、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的历史贡献、履行集体义务等多重要素,而不是唯现户籍论。户籍只是重要参考条件,而不是唯一的否定依据。早年政策性务工迁出户口,是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大局的时代选择,不能将历史政策带来的户籍变动,简单等同于丧失集体成员身份。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本源,来源于一代代村民开荒、耕种、投入劳动形成的集体土地资产。评判一个人的集体成员身份,既要看到当下的户籍状态,更不能割裂历史,无视曾经的土地承包事实、缴纳公粮、履行集体义务的过往贡献。简单 “一刀切” 以现户籍划线,本质上是忽略历史背景,把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做简单化处理,容易造成对部分原始村民财产权益的侵害。

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离不开行政履职与司法裁判的双向协同。依照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关,负有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侵犯权益行为的法定职责。面对村民提出的成员资格确认申请,不能简单以属于村集体自治事项一推了之,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综合土地承包档案、履行集体义务证明、迁户原因、是否取得其他集体福利等事实,作出客观的行政处置。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群众财产权益。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街道办事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负有行政确认、监督处置的法定职责。当同类案件事实高度相近,当事人同为原始村民、持有土地承包经历、政策性迁户、未在外享有集体福利,起诉街道不履行确认职责,裁判尺度应当保持统一。如果出现事实相近、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就会造成 “同案不同判”,当事人反复走程序,却得不到实体处理,形成程序空转,不仅群众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会削弱司法公信力。
先行示范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标杆,更应当是法治建设的标杆,司法裁判既要依法适用现行法律,也应当充分考量案件背后的历史成因,在法律框架之内兼顾历史事实,不能机械套用条文回避实质矛盾。

化解“有田无股”这类历史遗留矛盾,考验城市治理的温度与智慧。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面对城市化衍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事实、依法化解”的治理原则,不能简单把矛盾推向群众,也不能把历史遗留问题简单当作普通现实纠纷处理深圳人大。破解当前部分群众遭遇的“信访指引诉讼、民事不予受理、行政被驳回、再审走过场”维护权益死循环,需要厘清股份合作公司、街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自法定职责边界,构建行政核查、调解处置、司法监督相互衔接的完整救济链条。
股份合作公司要回归集体经济本源,股权确权既要尊重村集体民主自治,民主决议不能以多数人意志侵害少数原始村民合法权益;基层街道要主动扛起法定监督责任,对历史遗留的资格争议,全面调取档案证据,开展事实核查,依法履行监督、调查、确认职责,不能一推了之;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统一裁判尺度,重视历史事实,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法监督,打通群众权利救济的堵点。对年代久远、证据残缺的历史事实,不能苛求当事人拿出完美无缺的证据,要结合土地承包档案、公粮缴纳记录、村史证言等综合证据还原历史真相。

城市发展的红利,理当回馈为城市作出奉献的人民。深圳今日的高楼林立、产业繁荣,建立在无数原村民交出土地、牺牲个人短期利益的基础之上。老一辈村民已经步入老年,集体股权、分红待遇,是他们晚年重要的财产保障。让为城市开荒奉献的人,能够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是城市发展的应有之义。处理这类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否定既有的改革成果,而是补齐改革过程中的制度短板,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实事求是,是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方法论。脱离历史背景谈规则,就容易走向机械执法、机械司法;只讲历史不讲法律,又会偏离法治轨道。唯有把历史事实、现行法律、现实情况三者结合起来,既坚守法治底线,又兼顾时代背景,不回避矛盾,不程序空转,推动行政、司法形成治理合力,实质性化解群众合理诉求,才能真正彰显先行示范区法治底色。改革发展的成果,最终要落脚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妥善化解“有田无股”的历史遗留难题,让每一位为特区建设奉献的原村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守护个体合法财产权益,也是为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积累可复制的治理经验。(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