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2016 年10月由河南省发改委核准批复的孙口黄河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公路大桥),是国道342线河南省台前县至山东省梁山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道342线跨越黄河的重要咽喉通道。该项
2016年10月由河南省发改委核准批复的孙口黄河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公路大桥”),是国道342线河南省台前县至山东省梁山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道342线跨越黄河的重要咽喉通道。该项目是河南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开工建设的八座黄河大桥之一,被列为2016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
成立于2011年3月的河南晟裕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裕公司”)是公路大桥的投资运营主体,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刘俊峰,在2015年1月至2020年初期间,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多种手法,不法侵占、侵吞晟裕公司数千万资产,导致晟裕公司因缺少资金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公路大桥这一省级重点项目亦因缺少资金而推迟三年无法正常开工建设,终至台前县政府于2020年2月15日发函给晟裕公司,解除《孙口黄河公路大桥建设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相关工作人员均已遣散。
《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解除孙口黄河公路大桥建设合同的函》
股东刘国勇五年前开启实名举报
晟裕公司痛失公路大桥这一未来的“现金奶牛”项目,不仅让河南省“十三五”期间重点交通项目落空,同时也给晟裕公司及其出资参与了项目投资的晟裕股东公司带来损失。
刘俊峰在2017年9月28日挪用资金2,900万元的行为,德金公司和刘国勇也是事后几个月才发现的。而直到报案前刘国勇才了解到,公司账上已经没有钱了,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几千万元经营资金,也都被刘俊峰以支付房租、车租、人员工资等名义支取走,其金额之巨大令刘国勇为之瞠目,于公于私,刘国勇携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具体事实
刘国勇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刘俊峰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这两项。
一、关于挪用资金的举报事实:2017年8月17日,晟裕公司股东德金公司、新希望公司、恒基公司,分别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出资3,000万元,用于缴纳台前县孙口黄河公路大桥项目征地款,后因台前县政府将征地款调高至6,500万元,该3,000万元遂暂存于晟裕公司在台前县开立的专门账户。之后,刘俊峰违反晟裕公司的规定,在未告知和征得监事刘国勇及其股东德金公司的同意下,于2017年9月28日指使财务人员,将其中的2,900万元挪用,通过新希望公司账户转给了同为刘俊峰实控的焦作星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凯公司”)用于偿还有息债务,这明显属于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272条所规定的挪用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关于职务侵占的举报事实:2015年至2020年间,刘俊峰利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及德金公司不参与晟裕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机会,钻晟裕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漏洞,违反财务制度以提取现金方式规避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和流向的监管,通过多种方式虚列和夸大开支,将股东投入到公司的经营资金套取后占为己有,初步估算侵占的资金约有3,000万元。
此外,刘俊峰还将其经营的其他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等拿到晟裕公司报销,约23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用大多与晟裕公司无关。
高高举起后的轻轻放下
刘国勇在2020年4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的6月1日,案件获得立案;6月8日,公安机关将刘俊峰和他在晟裕公司主管财务的妻子张某带至公安机关。谁知经讯问后,刘俊峰却在当天夜里办理了取保候审,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立案决定书》
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公安机关竟然在2023年12月8日,对刘俊峰一案做出了撤案决定。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书》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北京的杨律师认为,地方公安机关对刘俊峰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其引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缺乏前提,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因此上,其撤案决定实属违法,有徇私枉法之嫌。
需要说明,地方公安机关曾经在2021年4月23日向刘国勇出示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载明通过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结果为“2017年9月28日晟裕公司转款郑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2,900万元。该《鉴定意见通知书》实际上已经表明了警方认定刘俊峰涉嫌经济犯罪,但地方公安机关却依然强行为之撤案。
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刘国勇介绍,刘俊峰被取保以后,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事实,制造其有权挪用资金、有权支付高额车租的假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015年1月23日的《股东会纪要》是刘俊峰将第1、2页(无双方签字)的内容重新编辑后进行了替换的《股东会纪要》。经与德金公司提供的原文件比对,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公司有闲置资金时可对股东借款”的内容,二是增加了晟裕公司可租用车辆的内容,三是删除了“资金支付由执行董事和监事共同审批”的内容。在公安机关要求刘俊峰提供原件时,刘俊峰拒不提供。后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鉴定,刘俊峰提供的《股东会纪要》在页边距、文字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是同一个文档一次性打印出来的,系伪造。
举报后的调查都流于形式
刘国勇就上述情况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案件立案半年后,公安机关的侦办仍停留在了初始阶段,刘国勇去催,总回复称案件侦办难度大。再等,一年过去了,案件仍然搁在那没有动静。刘国勇开始向郑州市公安局、河南省政法委及第九督导组中心组反映,第九督导组也曾转交河南省公安厅调查督办。
三年半过去了,刘俊峰依然逍遥法外!
刘国勇对本案的诉求是:第一是要伸张正义,刘俊峰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追回其所贪占的不当利益,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期待相关部门能依法处理。
记者也将继续予以追踪。